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[1995]192号文件《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》中明确规定:“准予计算进项税额的货运发票、其发货人、收货人、起运地、到达地、运输方式、货物数量、运输单价、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,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符合,否则不予抵扣。”同时还规定:“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,支付运输费用,所支付款项的单位,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、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,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,否则不予抵扣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