★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》国务院令[1993]137号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财法[1994]3号
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,下列项目不得扣除:
(一)资本性支出:是指纳税人购置、建造固定资产,对外投资的支出。
(二)无形资产受让、开发支出:是指不得直接扣除的纳税人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。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。
(三)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:是指纳税人生产、经营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。
(四)各项税收的滞纳金、罚金和罚款: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,被处以的滞纳金、罚金,以及除前款所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项罚款。
(五)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:是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,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。
(六)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、救济性捐赠,以及非公益、救济性的捐赠。
(七)各种赞助支出: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。
(八)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。
★ 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印发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〉的通知》国税发[2000]84号
第六条 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,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,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:
(一)贿赂等非法支出;
(二)因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、罚金、滞纳金;
(三)存货跌价准备金、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、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、风险准备基金(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),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;
(四)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(比例或金额),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。 |